出賣“放蜂權”既不合理,又不合法
《蜜蜂雜志》曾經刊發《探索油菜場地有償使用,提高人工蜜源利用率》一文。看完全文,心情極不舒服。該文以“油菜種植戶的科學用藥培訓費”、“購買低毒高效農藥的補助費”為理由,發明了“人工蜜源、油菜場地有償使用”,向養蜂人出賣“放蜂權”。此文若是出自其他人筆下也不奇怪,可偏偏出自養蜂業的主管部門——畜牧技術推廣中心和鄉獸醫站(專收檢疫費)筆下,居然還與鄉蜂業協會“牽頭”,各級鄉村大小官員“完善”此項工作,“向蜂農公開出讓放蜂權”。筆者認為,這實屬拍賣蜜源,資源競標之舉!
假若文章中的辦法得到推廣實施,各地利欲熏心、權力膨脹之人會立馬建“廟”、設“香爐”,成立“某某蜜源放蜂權銷售辦公室”、“領導小組”,立即開展對境內養蜂戶、愛好者進行拉網式的排查、登記。不花錢買“放蜂權”是絕不準放養蜜蜂的;養蜂人買了“放蜂權”,還得租場地、辦暫住證,才有蜂箱、帳篷的“落地權”,由此還會產生蜜蜂飲水權、排污權……。一句話,可憐的養蜂人是甜蜜的“唐僧肉”,只能花錢買權,任人宰割才準放養蜜蜂,名副其實地成為了上無片瓦、下無插針之地的群體,養蜂業也就真正面臨滅頂之災。這決不是危言聳聽。
曾經有人蠻橫地說過這樣的話:“你們放出的蜜蜂在我種的油菜花上腿蹬、嘴咬、吸取汁液,影響了產量,要你賠”,養蜂人遇著這些無知之人,是悲哀!
對于“濫施農藥,成了放蜂禁地,油菜籽產量相應下降”的問題如何解決?理應由文中所說的這些被牽頭的單位相互協調,宣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》和安全施用農藥的相關法規;宣講油菜籽減產是由于在花期濫施農藥毒死了蜜蜂,沒有得到蜜蜂充分傳授花粉的緣故;宣傳蜜蜂為農作物授粉而使農業增產的重要貢獻,養蜂業是“農業之翼”;根據我國《民法》、《畜牧法》規定,故意毒死蜜蜂屬于違法,必須承擔民事責任等等。不知當地畜牧部門和蜂協盡到職責沒有?至于產生的購買安全農藥費、培訓費,根據新農村建設的相關政策,決不會也不應該由養蜂人買單。
新中國成立近60年來,養蜂業與農業早已成水乳相融、一榮俱榮一損俱損、休戚相關、相互依賴發展的關系。20世紀50—80年代,養蜂場走南闖北放蜂與當地農村、農民的關系相當融洽。要回到這種和諧的境地,需要我們認真思索、努力。全國各地農業制種、果園、蔬菜、溫室大棚花錢請蜂場去授粉,以獲取穩產高產,已成為共識。這些經驗都需我們與各級農、牧業干部花功夫去宣傳、示范,而不是把養蜂業與農業對立看待,動不動就用錢換“權”來限制。
在此關鍵時刻,我們養蜂界的喉舌——全國人大代表宋心仿同志根據我國法律、法規指出:出賣“放蜂權”是既不合理,又不合法的亂收費行為!維護了廣大養蜂人的合法權益。
高先沛(四川省羅江縣高家莊蜜蜂園,四川羅江6185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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